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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2日,中國政府網發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該意見第九條規定:“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
此規定,似乎讓中國“小産權房”有了轉正的希望。
然而,該意見第十條又給包括購買“小産權房”者等在內的群體潑了一頭冷水,因為其明確指出:“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産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換言之,飽受爭議的“小産權房”,還會繼續無名卻有實地存於世。就一定意義而言,其活得比“大産權房”還滋潤。
誠然,法律也並非完全不認可“小産權房”。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而據2007年7月13日《上海證券報》報道,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表示,根據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法律規定只有四種情況:一是農民的宅基地,二是農村公共設施的用地,三是農村興辦的村辦企業或者聯營企業,四是根據擔保法,使用農村集體用地抵押權實現的時候可以允許。除此以外,都是現行法律不允許的。
也就是説,假如以這四種名義建設“小産權”房,那麼其事實上就是“合法”的。另外,中國很多地方興建的“小産權房”,往往起碼又獲得了鄉鎮以及政府的許可和支持。
然而,“小産權房”通常又被普遍視為“非法”的,因為其的確又是某些國家法令所不容許的。所以説,中國的“小産權房”是存活在夾縫中。但是,中國“小産權房”問題不能一拖再拖。
首先一個原因是,“小産權房”問題遲早是要解決的,而久拖不決會生出更多的問題,從而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其次,把“小産權房”這個合法而又不合法的“怪胎”安放在哪而不動,對於商品房市場和社會都會産生不少的負面影響。再者,在土地財政受到影響的地區,早日著手解決“小産權房”問題,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財政壓力。儘管可能作用不是太大,但緩解總比不緩解好。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儘快解決“小産權房”問題,也可以讓擁有“小産權房”者早日解除後顧之憂。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國家在強力而堅定地推行“中國房價下調”政策之前提下,理應早日妥善地解決好遍佈中國的“小産權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