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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銀行辦理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自12月1日起推出人民幣對外匯看跌和看漲兩類風險逆轉期權組合業務,並對銀行辦理相關業務進行規範。
通知所稱期權組合是指客戶同時買入和賣出一個幣種、期限、合約本金相同的人民幣對外匯普通歐式期權所形成的組合,包括看跌和看漲兩類風險逆轉期權組合業務。
外匯局有個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2011年4月推出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時,規定客戶只能從銀行買入期權,不得賣出期權。在此次通知推出的期權組合業務中,通過對期權的買賣組合,賦予了客戶在買入基礎上賣出期權的權利,有利於降低客戶單純賣出期權的風險。
外匯看跌和外匯看漲兩類風險逆轉期權組合業務的最大特點,在於可以將潛在最大損失封頂,即市場主體利用此兩類業務對未來的外匯收入或支出進行避險保值時,無論匯率向什麼方向和多大幅度的變動,均可將結匯或購匯價格鎖定在一個預先設置的區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