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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鼓勵民間借貸陽光化運作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1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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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民間借貸將區別對待、分類管理

  “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同時在制度層面上存在合法性,下一步各部門將致力於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引導民間資本規範從事資金借貸活動,鼓勵民間借貸規範化、陽光化運作,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滿足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11月10日,央行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首次對民間借貸公開做出表態。

  今年以來,貨幣政策緊縮,信貸規模受到控制的情況下,小企業資金狀況承受重壓,而高利貸崩盤事件撕開了不規範的民間借貸市場中暗藏的風險。央行負責人認為,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但是,“與其他經濟活動一樣,民間借貸也會伴生一些違法犯罪行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門通過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處罰和打擊。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金融傳銷、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打擊和懲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從我國現實的金融環境來看,目前能夠為小微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渠道有限,因此,“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央行負責人進一步認為,“民間借貸市場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特別是緩解了一些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有利於形成多層次信貸市場,是滿足各類市場主體融資需求的一個補充渠道。”

  這位負責人表示,對於民間借貸,應區別對待、分類管理:一是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二是對投資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的借貸活動,各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和引導。三是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司法部門介入,嚴厲打擊。“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試點與完善民間借貸跟蹤監測體系,以期為經濟決策及宏觀調控提供更為全面的信息。”(記者 蔡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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