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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通中電信涉嫌壟斷:反壟斷法禁濫用支配地位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9日 13: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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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局今日證實,已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進行反壟斷調查。兩公司在互聯網接入市場上涉嫌壟斷,若事實成立將被處鉅額罰款。中國網財經中心特梳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提供其中的相關壟斷的認定條款,以饗讀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是一部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反壟斷法由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為8章57條,包括: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其中第三章指出,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具體內容如下: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壟斷立法2006年啟動,被列入立法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2006年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立法計劃》。反洗錢法、反壟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企業所得稅法等一批社會關注的立法項目納入了這一計劃。

熱詞:

  •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 經營者控制
  • 中聯通
  • 濫用行政
  • 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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