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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買房後房價下跌引發退房潮,開發商和部分老業主之間的糾紛在所難免,由於多年來對房價只漲不跌的期待,面對降價和資産縮水,退房依然是一些準業主的第一選擇,但是因降價提出的退房理由法律會支持嗎?
從律師的分析看,房産投資應該風險自負。購房合同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可撤銷,降價顯然不是特殊情況。《合同法》第54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可向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的情形:比如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者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合同,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顯然,同一樓盤降價銷售並不符合撤銷合同的條件。
而部分老業主以開發商“價格欺詐”為由要求無條件退房,但是要證明“開發商主觀上明知未來價格會大幅下調,仍以高價出售,客觀上在早先銷售中必須曾給出明確的未來房價不會下跌的承諾”這個證明很難。另外,降價也不屬於法定解除購房合同事由,如果説當初因為“限購令”等政策因素,已經簽訂購房合同的購房者“被限購”、或是因為首付比例提高而付不起首付,這些情況可以歸因于“不可抗力因素”,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且不需要承擔責任。可顯然,房價因為市場因素下降,並不屬於購房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退房的主要理由必須是開發商屬於根本違約,並將追究開發商的責任的情形主要包括: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或者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不能修復或經修復仍不能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還有一個理由就是由於開發商的過錯,購房者不能夠依照合同的約定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根據這些情況業主來維權是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