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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裏啟動拆遷,本已賣出的房屋是否能討要回?昨天,海淀法院山後法庭宣判了5起發生在海淀區大牛坊村的類似案件,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討要:
房子賣給外地人
賈女士是大牛坊村村民,1999年5月10日,她父親將自家院內北房五間、東西房各三間以25萬元價格賣給梁先生。賈女士起訴稱,梁先生並非當地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雙方簽訂的《買賣房協議書》違反了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要求判令《買賣房協議書》無效,返還房屋。
梁先生辯稱,與賈女士父親簽訂的《買賣房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經大牛坊村村民委員會蓋章確認,對方已經放棄了本案所涉宅基地的使用權,村委會也同意了,現已經在此處居住了十餘年。賈女士起訴是因為大牛坊村面臨拆遷,其在利益驅動下違反了誠信原則。而且梁先生購買房屋後對房屋進行了翻建,現在房屋已經不具備返還條件。
審理:
合同無效各自擔責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買賣房協議書》雖係當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為無效合同。大牛坊村村民委員會在該協議書上加蓋公章,由於村委會並非土地管理部門,其在《買賣房協議書》上蓋章的行為並不能證明該合同有效。但對於該無效合同的産生,賈女士的父親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梁先生承擔次要過錯責任。基於雙方都有相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於賈女士的父親已去世,其相應的責任理應由其法定繼承人賈女士承擔。同時,由於梁先生堅持本案所涉《買賣房協議書》有效,且已對涉案房屋進行了擴建,對其實際價值未做估算,由此産生的搬遷利益總價尚未確定,所涉合同的返還及賠償問題,法院不予處理,雙方當事人可待搬遷利益確定後,根據各自的請求,另案主張權利。
庭外:
宣判前法官多次調解
海淀法院最終判決雙方簽訂的《買賣房協議書》無效。
昨天,海淀法院集中宣判了5起涉及海淀大牛坊村拆遷房屋買賣合同案件,均判決《買賣房協議書》無效。據承辦法官介紹,類似案件有20余起,據調查,大牛坊村存在農村宅基地買賣行為的近200戶,經過法官庭審及宣判前多次調解、釋法工作,當事人情緒波動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