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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4日在其網站發佈的《關於中央企業國有産權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央企作為審核主體,負責評估報告備案和行為審批,其中實際控制企業為上市公司的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審批。
《通知》共十四條,以國有産權變動為核心,以央企及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為主線,重點對央企內部包括國有單位之間、國有單位與實際控制企業之間的産權置換事項進行規範,同時對央企之間、央企與地方之間及涉及上市公司的國有産權置換事項做出原則規定,覆蓋央企國有産權置換各種類型,形成國資委對國有産權置換事項較為完整統一的制度規範。
《通知》對實際控制企業做出較為嚴格的界定,在積極推動央企內部資源整合同時,防止企業濫用産權置換方式。
《通知》規範了國有産權置換程序,明確了可行性研究、內部決策、資産評估、協議簽訂和審批等若干環節,重點強調産權置換與央企結構調整和發展規劃的關係和作用。
此外,《通知》明確央企之間、央企與地方之間等超出央企自身範圍的産權置換的條件、要求和決策審批程序。其中,央企與地方企業之間産權置換,地方企業應事先報經同級國資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