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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日前下發《關於中央企業國有産權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國有産權置換應當遵循四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的規定;符合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的需要;有利於做強主業和優化資源配置,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置換標的權屬清晰,標的交付或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
通知還稱,中央企業之間、中央企業與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之間的産權置換,置換雙方應為國有及國有絕對控股企業,並遵守上述通知和有關法律法規,由中央企業報國務院國資委批准;其中,中央企業與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之間的産權置換,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應事先報經地方國資委批准。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