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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母乳代用品禁止任何促銷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4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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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胡笑紅)國務院法制辦昨天通過官網發佈《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根據《意見稿》,包括奶粉、飲料等在內的6個月以內嬰兒用食品將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促銷,産品上也不得印有嬰兒圖片;同時,嚴禁醫療機構人員向孕産婦推銷母乳代替用品;違反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我國自1995年10月以來一直沿用的《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中,僅規定銷售者不得贈送産品和減價銷售産品,處罰也多限于警告、沒收非法所得或罰款。據了解,《意見稿》的意見徵集截止日期為12月4日。

  ■看點

  禁止發佈母乳代用品廣告

  母乳代用品,指以6個月以內嬰兒為對象,通過市場銷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

  《意見稿》指出,禁止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或者變相發佈母乳代用品廣告。禁止以推銷産品為目的,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通訊、網絡等任何媒介向公眾進行母乳代用品的宣傳,包括播放、刊登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報道、文章和圖片等。

  醫院禁止推銷母乳代用品

  此前,曾有部分醫療機構將産婦個人信息賣給奶粉銷售商,導致産婦頻繁接到各類母乳代用品廠家的推銷電話。

  對此,《意見稿》明確規定: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向孕産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宣傳、展示、推銷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銷産品為目的的饋贈和各種形式的贊助;不得在本機構內,開展或者允許他人開展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宣傳活動;不得將孕産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和嬰幼兒的個人信息提供給母乳代用品生産者和銷售者。

  産品外包裝不得印嬰兒圖片

  《意見稿》指出,母乳代用品的標識、標簽應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相關標準和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用醒目的文字註明“提倡母乳喂養”或者其他説明母乳喂養優越性的忠告語;不得印有嬰兒圖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類似的表述;不得虛構、誇大産品的作用。

  母乳代用品禁止任何促銷

  《意見稿》要求,生産者、銷售者不得促銷母乳代用品,包括減價銷售、贈送産品、禮品、樣品,以及産品展示、積分回饋、發放産品宣傳資料等;不能以低於市場價銷售母乳代用品。同時,廠家不能以推銷母乳代用品為目的,與孕産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保持任何形式的聯絡,包括電話、短信、信函、郵件、上門推銷等。

  ■處罰

  違規者嚴懲甚至擔刑責

  《意見稿》提出,生産銷售者違反規定的,將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務人員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費者反應

  不知醫院禁止推銷奶粉

  孩子已有4個月大的藺女士昨天告訴記者,她在北京某大醫院每次做産前檢查時,都會看到很多奶粉廠家的代表拿著用不透明塑料袋裝著的小包裝奶粉與孕婦攀談,並將袋子中的奶粉贈送給孕婦,她本人並不知道醫院禁止推銷奶粉,在拿到某知名企業的贈品後,她現在長期給孩子買該品牌的奶粉。

熱詞:

  • 國務院,母乳代用品,禁止,促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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