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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費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調整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2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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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動頻率將有所減少

  國家發改委與民航局1日下發通知,進一步完善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調整增設燃油附加調整的啟動條件,明確航空公司具體上調燃油附加標準的時間,將使燃油附加調整頻率有所減少,航空公司上調燃油附加的具體時間也將會後延。

  通知規定,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累計變化幅度超過每噸250元時,燃油附加最高標準可按聯動機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當綜合採購成本調整影響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提高時,航空公司如決定上調燃油附加,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執行5日後(含第5日)出臺;降低時,仍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5日內相應下調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體調整計收燃油附加標準時間以旅客實際購票日期為準。

  此前,國家發改委7月印發通知,改革航空煤油價格形成機制,規定國內航空煤油出廠價和綜合採購成本隨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每月調整一次,相應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費也每月調整一次。

  金銀島成品油分析師李亞丹認為,在國際油價持續攀升的情況下,延時調整使航空公司無法將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增加的部分及時傳導給乘客,這將使航空公司的運營成本進一步升高。而如果在調整區間內,國際油價震蕩走低,則有利於航空公司利潤的增加。(王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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