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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賠償無關“蟲子國籍”
發佈時間:2011-11-01 09:06:55 【我要糾錯】 【字體:大默認小】【打印】【關閉】
李克傑
在青島,市民王先生為寶寶買來荷蘭進口奶粉,沒想到在奶粉裏發現了一條活蟲。在與經銷商溝通索賠時,竟然被要求先證明蟲子是荷蘭國籍的(10月31日《北京晨報》)。
相信許多公眾聽到奶粉經銷商的這一要求後,都會驚訝得目瞪口呆:果真有這樣的説法嗎?這是合法的要求嗎?
經銷商的要求的確荒唐,且不説經銷商創造出了“蟲子國籍”説,就是他們要求確定蟲子最終來源的做法,很可能也是前無古人的“創舉”。好在我們現在是法治社會,有了比較健全的法律,生蟲奶粉是否應當賠償以及如何賠償,並不是由商家説了算。因而,作為消費者的王先生不必聽信銷商説什麼,完全可以依據他們已經認定的情形——蟲子的確在開罐前就在奶粉裏——要求經銷商給予賠償,你的索賠權利與所謂的“蟲子國籍”無關。
食品安全法第28條規定,禁止生産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根據這一條款,只要生産經營者生産出售的食品出現“生蟲”現象,只要食品不是在消費者購買後保管和存放過程中出現的生蟲,生産銷售者都必須對其産品的質量負責,至於它到底出現在生産環節還是銷售環節,都與生産銷售者對消費者的産品質量責任無關。也就是説,在確定蟲子確為開罐前就生長在奶粉裏的情況下,無論它出生在荷蘭還是出生在中國,抑或出生在從荷蘭運輸到中國的途中,都説明奶粉質量有問題,是賣方的責任,與消費者無任何關係。
蟲子在開罐前就已存在,要麼為生産廠家責任,要麼為經銷環節責任,但無論問題出在哪一環節,賣方都不得以所謂的“蟲子國籍”而拒絕承擔産品質量責任。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從法理上講,出現上述這種情況,很難推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卻可以推定為“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而,賣方必須依法對消費者賠償損失並根據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消費者要求如被拒絕,可向消協、工商部門投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奶粉經銷商要求鑒定“蟲子國籍”的做法,是典型的無理取鬧,是強勢者欺淩弱勢的消費者的刻意刁難,是明顯的霸王行為,當然它也會成為消費者維權中的一個“國際笑話”,甚至將嚴重損害相關奶粉品牌的商業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