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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環保意識的逐漸深入,國人對“項目環評”、“規劃環評”早已耳熟能詳。但在環保官員和專家們看來,僅有項目、規劃環評還遠遠不夠,許多更大的環境問題,需要在更高層次即大政策層面予以解決,我國應儘早立法實施“政策環評”。
政策環評曾與法定化失之交臂
環境影響評價(E IA,以下簡稱“環評”)是指對決策———上層包括政策、法律,中層包括規劃、計劃,下層包括項目建設———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論證、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
早在2005年,現任環保部副部長的潘岳公開講話稱:“規劃環評的層次仍不夠,許多更大的環境問題,需要在更高層次即大政策層面予以解決。因此,我們還將儘快開展相應的立法準備和政策試點,爭取早日將政策環評納入法規程序。”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原主任吳波2008年撰文指出,應逐步推動政策環評,針對地區和行業差異,有的放矢,抓住重點,實施分區,分類管理。
據悉,政策環評條款曾在立法進程中受阻。公開資料顯示,早在2003年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評法”)中,就在定稿前夕刪除了政策環評條款。近10年過去了,上述環保部官員稱“政策環評入法的外部條件並沒有太大改變。”
由時任的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任主編的《環境影響評價法釋義》中透露,在提請全國人常委會審議中,曾將環評範圍由建設項目的環評,擴大到對環境有影響的政策和規劃進行環評。然而,該文指出:“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草案關於對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國迄今尚未對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實踐經驗,國外也才剛開展研究,也沒有成熟的經驗可資借鑒,目前對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立法條件尚不成熟。”
而環保部環境影響評價司原司長牟廣豐向《經濟參考報》記者回憶道:“當時‘環評法’立法時,有關産業部門曾提出不同意見,政策既然制定就(大體上)是英明的,還用得著環保部門再去評它嗎?”牟廣豐認為,産業部門態度消級的背後,既緣于對行政審批權力被稀釋的抗拒,也緣于“環境保護不利於經濟和就業”的“唯G D P論”的錯誤觀念。
我國亟待對重大政策進行政策環評
牟廣豐認為,中國亟待對人口政策、貿易政策、能源政策、城鎮化政策、工業政策等宏觀政策環境影響進行全方位審視和修正。
比如,在城鎮化方面,此前環保部環境規劃院課題組負責人蔣洪強、張靜就對《經濟參考報》記者指出,中國城鎮化的邊際資源環境壓力依然處於上升時期,中國的城鎮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切勿搞城鎮化的“大躍進”。
而在能源佈局方面,以渤海灣溢油事故為例,來自中海油的海洋戰略專家王佩雲則指出,渤海作為內海,海水自我凈化難度大,開發渤海油氣田,特別是淺層油氣田,絕不能操之過急。多位能源和海洋專家均指出,中國的能源政策應果斷實施海上油氣工程從近海向深遠海挺進。
牟廣豐還呼籲,只有政策環評,才能避免現在的“西部大開發”變成“西部大開挖”,才能避免“産業轉移承接”變成“石化污染沿海化、重金屬污染內地化”“在改革開放前的歲月裏,由於沒有政策環評,‘大煉鋼鐵’、‘三線建設’製造了眾多城鄉污染,今天一定要避免重蹈覆轍!”
“當前,環評大多處於決策鏈的末端,約束範圍過小,只能起到被動反應的作用。有些人所謂的‘循序漸進’、‘按部就班’、‘在項目環評、規劃環評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再建立政策環評制度’,並不可取。”牟廣豐強調。
另一位在任的環保部官員建議,政策環評可從地方政府先行啟動,在政策制定環節即考慮對環境的影響。“相對於一管十幾年、幾十年的政策,規劃、項目類的環評只能是‘小修小補’,國家應該從戰略層面重新審視在制定和已制定宏觀政策的環保性。”
對於項目環評,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環保部專家舉例稱,由於缺乏政策環評,我國環評工作啟動時,項目選址大多已經確定,一些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此時進行環評大多是要求提出有效的環境治理方案,對於改變項目的選址、選線或者改變項目原料、産品結構等難度很大。
至於規劃環評,上述專家又舉例稱,環評大多是在規劃文本形成初稿、徵求意見時才介入,此時規劃已經基本成型,調整空間有限,不可能因為環評不合格而“牽一髮而動全局”。
多位專家指出,由於環保部門尚未真正參與到産業部門和地方政府的綜合決策中,加之政策環評未在決策鏈源頭“保駕護航”,行政干預環評審批的現象較為普遍。他們指出,“先上車,後買票”和“上車不買票”的工程項目在某些地方還比較嚴重,一些項目在環評最終結果下達前已經上馬,甚至投産運營;某些地方為了招商引資,擅自發佈文件簡化開發區環評審批手續,擅自擴大開發區規劃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