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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徵意見:記名預付卡限額5000 可挂失可贖回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9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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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就預付卡管理辦法徵意見 購卡超萬元擬實名

  記名預付卡限額5000元

  昨日,央行發佈《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5000元。此外,購卡人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含)以上時,應使用實名。單位、個人于2011年11月5日前可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給中國人民銀行。

  不記名卡限額1000元

  徵求意見稿要求,購卡人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含)以上時,應使用實名。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身份,登記身份基本信息,核對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

  在預付卡金額方面,徵求意見稿指出,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用於小額快速支付領域的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類芯片預付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具有向發卡機構為客戶開立的網絡實名個人支付賬戶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資金限額為100元。

  記名卡可挂失可贖回

  徵求意見稿規定,記名預付卡,也就是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及相關購卡信息的預付卡可挂失,可贖回,但不得設置有效期。而不記名預付卡不能挂失,可設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於3年。用於小額快速支付領域的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類芯片預付卡可不挂失,可設置不少於3年的有效期。

  個人代理他人購買預付卡,或將有所限制。徵求意見稿規定,個人代理他人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係的存在,代理辦卡每次最多5張,每天不得超過2次。

  記名卡須面對面購買

  購卡人購買記名預付卡的,不得通過電話、網絡等非面對面方式申辦和領取。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人民幣,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人民幣時,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預付卡按實收人民幣資金等值發行,不得折價或溢價發行。

  徵求意見稿要求預付卡嚴禁以下充值行為:記名預付卡向不記名預付卡充值;不同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之間相互充值;充值卡以外的預付卡向網絡支付賬戶充值;預付卡向銀行賬戶充值、轉賬;預付卡和單用途預付卡之間互相充值;電話卡、移動充值卡、公交卡、遊戲點卡向預付卡充值。

  ■解釋

  購物卡也算預付卡

  徵求意見稿規定,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採用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價值,包括但不限于磁條預付卡、芯片預付卡(含電子現金、電子錢包)、具有唯一身份識別性質的密碼、串碼、圖形、電子信息、生物特徵信息。如超市一定金額的購物卡等,均在預付卡範圍內。(晨報記者 張璐 實習記者 姜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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