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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經適房出租行為尚無明確糾正方式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8日 16: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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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8日訊 北京市房主劉女士將自己名下房屋一套委託給某房地産經紀公司對外出租後,未能按時取得租金,遂將該房地産經紀公司訴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租金及違約金。日前,北京海淀法院東升法庭審理了此案並建議雙方儘快解除委託代理合同,以糾正違規出租行為,並在此基礎上妥善解決糾紛。。

  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到,2011年3月11日,劉女士與房地産經紀公司簽訂了《北京市房屋出租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由該房地産經紀公司代為出租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區君安家園的一套房屋,並按季度支付租金,逾期付款需支付月租金200%的違約金。簽約當日,劉女士收到了首季度房租,但當第二季度房租交費時間屆至時,該房地産經紀公司卻拒絕支付,理由是該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為避免因對外出租導致罰款等不利後果,該公司未能將其出租營利。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按照《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産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但對違規出租經營的情形,該辦法沒有明確的監督管理措施。而且,經與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管理部門——北京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諮詢得知,在實踐中,行政管理機關對類似違規行為尚無明確糾正方式。故承辦法官在申誡雙方誠實遵守相關管理規範的同時,建議雙方儘快解除委託代理合同,以糾正違規出租行為,並在此基礎上妥善解決糾紛。後雙方當庭就解除上述委託代理合同、房屋交接等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並由劉女士撤訴結案。

  法官提示:

  對於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房主及房地産經紀機構應誠實履行相關管理規範,不應以管理規範存在疏漏為由惡意違反。否則,不僅妨礙了政策性房屋作用的發揮,也容易引發爭議甚至訴訟,加大相關交易風險,擾亂房地産租賃市場。

  (通訊員 佟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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