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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三包 “方便操作”才是硬道理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7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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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國家質檢總局對汽車“三包”政策進行首次立法聽證。有媒體如此表述:“汽車三包,呼之欲出”。

  呼之欲出了嗎?消費者不要高興太早,是順産是難産,或者流産,還真不一定。這個“汽車三包”,從2004年就開議,“呼之欲出”也六、七次了,哪次不都是幹打雷不下雨,千呼萬喚它就不出來?當然,這一次的雷聲比往年要大好多,又是發佈徵求意見稿,又是召開聽證會,給人的感覺是汽車三包勢在必行了。但看網上調查,超過一半的網友擔心,汽車三包很難落到實處。第一個頭疼的問題,是汽車的質量問題由誰來檢測。當然應由第三方來檢測,但以目前的現實,我們去哪找這個第三方,工商局有嗎?質監局有嗎?如果這第三方付之闕如,那麼消費者與汽車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就依然難以解決,消費者權益依然難有保障。

  提到“汽車三包”,就不能不提到浙江,早在2001年,浙江就將汽車列入“三包”名錄,浙江如此魄力曾贏得輿論交口稱讚。但事實上,“汽車三包”在浙江,成功的範例並不多見,原因在哪?就在舉證難與鑒定難上。

  但或可換一個思路,就可能峰迴路轉、柳暗花明。既然找第三方鑒定那麼難,那麼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放棄第三方鑒定。我們不鑒定了,汽車有問題就退貨。美國實行的就是這辦法,在美國,新車維修超過四次就可無條件退貨,企業不得拒絕。四次修不好就退貨,多麼簡單易行,不需要舉證,也不需要鑒定。我覺著政策制定,就好比武術,招式越繁複越花哨就越無用,招式越簡單、越直接反而可以剋敵制勝。美國的做法可謂他山之石,很值得中國借鑒。

  其實“汽車三包”本來就是一個偽命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上述法律規定針對的是所有商品,汽車當然也不能例外。也就是説,“汽車三包”本來就是消費者已有的權利,根本用不著另立法律對此予以確認。當然,制定一部“實施細則”還是有必要的,但我想説的是,如果法律不具操作性,那就是“有不如無”。(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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