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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強:資源稅改革影響幾何
從價計徵資源稅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各國徵收資源稅的目的基本一樣,主要是為了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減少環境污染。
近日,國務院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將原油、天然氣稅率調整為銷售額的5%至10%,新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資源稅暫行條例修改除了調整稅率外,重點是將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更改為從價計徵,其目的是為了提高資源開採利用效率、促進節能減排。政府可以通過徵收資源稅,增加資源性生産企業的成本,提高開採利用效率,還可以利用稅收來補貼需要扶持的行業,用於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的能源補貼。
目前,資源稅已逐漸發展成為綠色生態稅收,從價計徵資源稅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各國徵收資源稅的目的基本上一樣,主要是為了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減少環境污染。國際經驗也表明徵收資源稅的確可以提高資源開採利用效率,具有顯著的環境效益。
應該説,我國能源資源相對比較豐富,但是人均能源資源擁有量卻很低。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的經濟快速發展是粗放型增長方式,具有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特徵。預計到2020年,我國仍將處於資源密集開採和快速消耗為特徵的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環境與能源資源的有限性及經濟增長之間的矛盾將日趨尖銳。
從價計徵資源稅是政府修正能源外部性的一個重要舉措。能源資源開採利用的外部性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環境污染和資源耗減。能源在生産、運輸和消費各階段會不同程度地損害環境,而環境費用由公眾承擔。能源資源開採利用的另一外部性,即資源耗減所帶來的外部成本。隨著能源消費量增大,資源稀缺的外部性越來越強,但它的外部性影響往往被低估。資源稅可以內部化能源資源開發利用對後代福利的影響,從而具有可持續發展的意義。
一種不可再生能源資源開採投入使用後,則意味著要考慮其最終枯竭的前景。時間安排和開發計劃不同,産生的經濟收益和成本就各異。也就是説,能源資源開發利用不僅應考慮它現在的經濟價值,而且要考慮其對今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對於中國能源資源的稀缺我們應當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作為一個人口和能源消費大國,能源安全是現實的問題。我國本身的能源安全應當立足於國內儲備,因為只有國內的能源才是價格和數量最終可控的。提高能源開採利用效率,是儘量減低需求增長對我國能源資源儲備壓力的重要途徑。從這個角度説,從價計徵資源稅的意義不言而喻。
除了目標相同外,發達國家的資源稅制模式差異也不大。由於歷史原因和政治體制差異,發達國家的資源稅歸屬各有特點。英國的資源稅由中央獨享,對地方給予財政補償。但在多數國家,資源稅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如美國、日本和澳大利亞等國。因此,在資源稅歸屬上,中國也應當根據自己的國情而定。從稅負看,資源越稀缺的國家,資源稅越重。日本和歐洲的能源稅負較重,而資源比較豐富的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則相對較輕。值得一提的是,能源重稅政策並未削弱日本及歐洲各國的生産競爭力和增加社會問題,這些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要遠遠高於美國。
政府徵稅必然伴隨著利益的再分配。從宏觀經濟影響看,改革資源稅有正反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由於改革前的從量計徵的油氣資源稅不多,目前改為5%至10%。那麼,改革後的資源稅,首先將直接提高油氣上遊開採企業至少5%的生産成本,並間接影響産業鏈的其他企業的生産成本,進而影響國民生産總值、進出口和就業。大家尤其關注的是,資源稅會推高整體能源成本,影響經濟運行,並對一些目前比較棘手的問題如通脹造成壓力。另一方面,稅收會提高資源成本,促進油氣資源的有效利用,從而抑制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微觀層面,從價計徵對油氣上遊企業有立竿見影的負面成本影響。
此次改革調整以後,我國的資源稅稅率仍然相對較低。對能源開採行業徵收適度的資源稅,可以採用漸進提高的辦法,使其對宏觀經濟負面影響在可承受的範圍之內,避免對經濟造成衝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減輕社會負擔常常是兩難的政策選擇,就政府來説,關鍵是效率與公平的平衡。資源稅改革只要目的明確,設計相對合理,許多問題和可能的缺陷可以在推出後的實踐中解決並完善。
(作者為新華都商學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