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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下發通知稱,自2011年12月1日起,將在部分地區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
通知指出,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省分局以及大連、青島市分局所轄地區進行貿易外匯改革試點。試點地區銀行、企業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非試點地區按照現行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
根據通知,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銀行暫停試點地區企業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登出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仍按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暫停使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上線運行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
為規範試點業務操作,外匯局根據試點法規制定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該操作規程自試點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