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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19日發佈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明確,保險集團不得募集次級債,並增加對險企募集次級債必要性和償債能力的原則要求。
該辦法是對2004年發佈實施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後發佈的。分析人士認為,由於我國保險業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快速增長的資本需求與有限的融資渠道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新《辦法》完善了次級債發債條件,強化償債能力要求,降低了保險公司不能償付次級債的風險,有利於防範保險公司風險通過次級債向銀行業傳遞,防範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辦法》完善次級債的募集條件,增加了募集次級債必要性和償債能力的原則要求,增加“開業超過三年”的募集條件,對募集規模的上限由不超過上年末凈資産的100%降低到50%,明確了“兩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
《辦法》還限定了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的額度,規定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不超過凈資産的50%。分析人士表示,這一條規定強化了核心資本的作用,有利於提高公司資本質量和改進行業資本結構,增強行業抵禦風險的能力。
《辦法》還進一步規範了次級債的管理和償還,明確規定次級債可以登記託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級債募集資金的運用範圍,細化次級債提前贖回的管理要求等。
此外,《辦法》加強對次級債的監督管理,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次級債專題報告,強化對登記、託管的報告要求,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管措施和違反規定的處罰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