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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財長通過重要性金融機構風險限制新規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7日 1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08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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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國集團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15日在巴黎舉行的會議上通過新規則,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和規範,以限制這些機構一旦破産可能造成的風險。

  二十國集團財長和央行行長在會後發表的聲明中説,會議當天通過了一項旨減少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風險的全面框架,包括加強監管、建立跨境合作機制、明確破産救助規程以及細化這些金融機構吸收損失能力的附加資本要求等。聲明要求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確定擴展這一框架的形式,以便適用於所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推動制定這些規則的金融監管機構表示,新規則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資本提出更高要求,將對經濟運行産生一定影響,但這些影響將來是有益的。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是業務規模較大、業務複雜程度較高的金融機構。它們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經營失敗,將對某一個國家乃至全球金融體系帶來系統性風險。去年11月,二十國集團領導人達成共識,認為應該加強對擁有跨境業務的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

  法國經濟、財政和工業部長弗朗索瓦巴魯安15日在巴黎舉行的記者會上説,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名單將在今年11月3至4日舉行的二十集團首腦會議期間公佈。

  今年7月,國際銀行監管諮詢機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確定了28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但並沒有公佈這些金融機構的名稱。

  將從2013年開始實施的國際銀行監管新標準《巴塞爾協議III》將金融機構的最低的一級核心資本率從2%上調至7%。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建議,被列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的機構需要在核心資本率7%基礎上增加1%至2.5%的附加資本。但一些大型銀行認為這些新標準要求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