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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延至2015年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3日 1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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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稅收優惠需配合其他金融政策共同作用

  【財新網】(記者 邢昀)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1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從九個方面明確了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支持,其中涉及多項財稅措施,包括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並擴大範圍等。

  社科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對財新記者表示,“對於小微企業來説,現在最重要的還是資金流的問題,稅收優惠主要是配合其他金融政策,並不能直接産生效果,而且不少稅收優惠是之前政策的一種延續。”

  根據2009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於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次國務院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並擴大範圍。這是給小型微利企業的一個明確指示,即該政策還將穩定執行五年,張斌認為。但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需要符合一定條件,這也限制了受惠群體。

  根據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此前,溫州市在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浙江調研後,出臺財稅新政策支持中小企業渡過難關,其中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減半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1年底。

  張斌指出,關於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這一政策一直再提,但具體提高多少還有待觀察。

  此外,國務院還表示,支持金融機構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對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合同三年內免徵印花稅;將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徵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

  小企業一般從業人員10人以上,如工業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2011年7月4日,國內中小企業新的劃分標準出爐,從小型企業中區別出微型企業。此次規定的微型企業,一般行業大多是10人以下為微型企業,具體各行業存有差異,如工業企業為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