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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20多億元“跑路”美國的浙江溫州信泰集團董事長胡福林已經回國。據知情人透露,胡福林此次回國是談判企業重組事宜,目前已被“保護”起來。據報道,自今年年初溫州部分企業出現資金危機以來,已有90多個老闆負債出走,有3人已返回國內。(10月12日《齊魯晚報》)
面對愈演愈烈的民間借貸風波,有關部門正在採取補救措施。如發佈非法集資預警;銀行業發出聯名倡議,“一企一策”幫困難企業;公檢法嚴打非法討債,切實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等。應當説這些措施都很有針對性,也能取得一時之效,但是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民間借貸問題,還必須從立法著手,對民間借貸予以系統的規範、引導和監管。
當前民間借貸行為廣泛存在,央行的一份調查報告指出,在2010年民間借貸市場的資金存量就已超過2.4萬億元,佔當時借貸市場的比重已達到5%以上。以溫州為例,溫州89%的家庭、個人和59%的企業都參與了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為何大量存在?一方面,由於現行的國有銀行的信貸規則和運作模式,國企和政府性質的大項目永遠是貸款的重點,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總是分到很可憐的一杯羹,在資金瓶頸中生存,只能求渴於民間資本;另一方面,在通脹壓力下,老百姓手中的閒錢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渠道。兩方面的需求共同催熱了民間借貸行為。
遊走于國有商業銀行之外的民間借貸資本,是中國經濟發展轉型中一個不可回避的資金力量。有其有利經濟發展的一面,也有其危害金融市場的一面。風險與利益並存,合法與違規交叉。民間借貸如一把雙刃劍,有助於企業發展的同時,也蘊涵巨大風險。由於民間借貸行為存在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控制等特徵,有些甚至以“地下錢莊”的形式存在,非法集資、洗錢等犯罪行為充斥其間。有媒體報道稱,因資金鏈斷裂而“跑路”甚至跳樓的溫州企業主僅9月以來就高達25人。他們要麼借了高利貸,但營業利潤抵不上所需償還的高額利息;或者自己擔保的鉅額資金連本帶息難以收回。
對民間借貸可謂“堵不如疏”,有關部門應儘早加強相關立法和治理,將存在已久的民間金融納入正常監管與保護,降低民間借貸潛藏的巨大信用風險。首先,必須明確民間借貸身份。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一直沒能給民間借貸一個明確的身份和地位,更沒能將其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與其任由它暗流洶湧,不如將其直接納入統一金融監管的範疇,進行引導和規範。其次,必須進行專門監管。民間借貸不同於銀行資金,在監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著顯著不同。對民間借貸必須進行專門的監測,定期採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資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對象等變動情況,為有關部門制定宏觀政策提供數據支持。最後,要建立規範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間借貸往往是在親朋好友之間進行,借貸雙方完全基於信用,但借貸資金的總體規模、去向、經營狀況等信息非常不透明。因此,有必要要求企業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資金的用途、運用效益等情況,讓貸款人及時了解相關信息,提高投資者風險識別、判斷能力。(孫瑞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