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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三包”應以車的實際交付日期計算為好;退、換車應以實際公里數核算;累計修理超過5次再換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符;應明確指定第三方鑒定機構……國家質檢總局于上月對《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市消協昨日對其中的一些關鍵問題提出六方面完善建議。
市消協方面表示,2009年受理汽車方面投訴122件,2010年是149件,2011年1-9月為150件,三年來,汽車質量及服務的投訴量呈明顯上升趨勢。而相關投訴處理時較為複雜,難度較大。投訴處理難點主要表現為舉證不力、鑒定無門、維權成本高、解決效率低、退換車難等。
其實,汽車投訴問題複雜,與目前汽車“三包”的相關責任界定沒有具體法律法規可依有一定關係。為規範汽車“三包”服務,國家質檢總局近期起草了汽車“三包”規定,並向全社會徵求意見。汽車“三包”規定(徵求意見稿)中提及,“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號整車”,但市消協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因此,提出所謂“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規定,于法無據。儘管可以考慮汽車商品的特殊性,如設計複雜、零部件多等因素,但其規定也應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之內限定,不能過於隨意。
另外,汽車“三包”規定(徵求意見稿)還明確,家用汽車“三包”有效期自銷售商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但消費者在購車過程中,開具發票時間和提車時間不一致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先辦購車手續後提車,單純以發票開具時間計算,對消費者來説“三包”期就會減少,包括後面的折舊費、合理的補償費等都會受到影響。
針對國家質檢總局此前公佈的汽車“三包”規定(徵求意見稿)的一些不足之處,市消協建議,汽車“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時間應以車的實際交付日期起計算為好;汽車因質量問題需要退換,不應以購車時間為標準,而應以汽車行駛里程核算。
對於汽車“三包”服務的相關規定,汽車分析師賈新光認為,汽車“三包”規定關鍵是具有可執行性,這既要有相關政策規定,還要確定第三方鑒定機構。相關“三包”問題得到第三方機構認證後,才能在經銷商處得到更好落實。
“汽車‘三包’規定需儘快出臺,對規範市場、行業指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市消協負責人表示,徵求意見稿中還有很多方面不足,需更細化完善其內容,以便更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