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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0月12日電 中國銀監會12日宣佈,為促進商業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銀監會近日起草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正文分4章64條,分別為總則、流動性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監管和附則。《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基本要素及相應的監管要求;在引入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參考其多維度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基礎上,完善了我國銀行業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體系和監測分析框架,進一步明確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有效性進行評估的監管方法和手段。
《辦法》擬於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商業銀行最遲應在2013年底前達到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標準,2016年底前達到凈穩定資金比例的監管標準。
2009年,銀監會出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去年12月,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出臺後,銀監會參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對《指引》進行充實和完善,制定了《辦法》,旨在建立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相結合、覆蓋中外資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制度框架。
在此次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後,國際社會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視。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相繼出臺《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和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構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全面框架,在強化資本監管標準的同時,首次提出了全球統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定量標準。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力求建立一個更全面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在進一步完善現金流管理等重點環節的同時,充實多元化和穩定的負債和融資管理、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優質流動性資産儲備管理、並表和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多項內容,提高了壓力測試、應急計劃等監管要求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地引導銀行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精細化程度和專業化水平。
《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中外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