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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公司狀告江西陽光乳業侵權索賠50萬被駁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3日 0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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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注商品通用名稱,他人使用不夠成侵權。近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原告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江西陽光乳業集團有限公司、江西陽光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訴稱,2006年“酸酸乳”商標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為非註冊馳名商標,2009年原告取得“酸酸乳”註冊商標專用權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生産銷售包裝上印有“酸酸乳”標識的乳飲料,獲取利益,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依法銷毀現有的在售及庫存侵權商品,在《中國知識産權報》、《南昌日報》上公開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0萬元。

  被告辯稱,“酸酸乳”三字不是原告首創和獨家使用的詞彙,而是一種含奶飲料的通用名稱,在此前十年,酸酸乳作為一種含奶飲料,在整個乳品行業,包括伊利、光明等行業巨頭在內的多家企業都在生産這種産品,原告搶注“酸酸乳”為商品商標屬惡意註冊,損害了公眾利益,依法不應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合理使用“酸酸乳”通用産品名稱,不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的侵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作為“酸酸乳”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但判定是否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根據被控侵權人的使用方式和目的及公眾對産品的來源是否會産生誤認、混淆來分析。被告在其生産的含奶飲料産品上並未將“酸酸乳”作為商標使用,被告使用“酸酸乳”時,在其産品上使用了自己註冊的“陽光”、“天天陽光”商標,註明了生産廠商和地址,並未使公眾對其産品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絡。被告使用爭訟之標識“酸酸乳”屬正當使用,不屬於商標意義上的使用,遂作出以上判決。(胡顯耀 張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