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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商品通用名稱打官司的案件層出不窮。日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蒙牛乳業起訴江西陽光乳業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判決駁回了蒙牛的訴訟請求。
在庭審過程中,蒙牛稱其于2009年取得“酸酸乳”註冊商標專用權證,而陽光乳業未經許可,生産銷售包裝上印有“酸酸乳”標識的乳飲料,獲取利益,侵犯了註冊商標專用權。而陽光乳業方面則表示,“酸酸乳”三個字不是原告首創和獨家使用的詞彙,而是一種含奶飲料的通用名稱。
一審法院認為,陽光乳業在其生産的含奶飲料産品上並未將“酸酸乳”作為商標使用,未使公眾對其産品的來源産生混淆,屬正當使用。事實上,這種圍繞商品通用名發起的起訴案件並非首次,此前葡萄酒行業的“解百納”商標戰也曾引發行業內外的廣泛關注。張裕企業起訴其他幾個生産“解百納”産品的同行侵權,官司持續幾年,最終以和解了結。(記者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