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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人壽稱帶病投保 市民患病理賠遭拒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1日 0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聊城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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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著保險公司發來的“正在理賠中”告知短信,卻遲遲不見理賠結果,張先生的心裏很不是滋味。10月8日上午,記者在市中醫院見到了愁眉不展的張長金。

  2011年2月,他為妻子王梅蘭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7月份,王梅蘭被確診為結腸癌,前前後後動手術、做化療,花去了5萬多元的積蓄,張先生本想能夠靠半年前購買的那份保險緩解下家中的壓力,可是近日卻被告知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因熟人關係,半年前投保

  據張先生介紹,他與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李先生兩年前就相識,因為常與其講述一些保險業務,今年2月份,他為妻子購買一份人壽保險,保費6000元。“有病保病,沒病養老。”張先生説,這份保單承諾,得了重大疾病可以獲得6萬元的理賠,身故以後再獲得6萬元的賠償,不得病的話,交付一定年限後也可以領取一些收益。

  “妻子經常肚子疼,09年的時候因為腸阻塞住過一次院,幾天后就好了。”張先生説,跟保險公司簽保單的時候妻子身體是沒事的,以前經常肚子疼的情況也告訴了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李先生,隨後雙方簽訂了保單。10日上午,記者致電業務員李先生,李某表示,在簽訂保單之前他對於張先生妻子肚子疼的情況並不知情。

  “帶病投保”,保險公司解約

  今年7月14日,39歲的王梅蘭因腸胃不適入院,後被確診為結腸癌。張先生第一時間裏通知了保險公司。“這屬於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應該進行理賠。”張先生説,最初業務員李先生表示王梅蘭的情況可以進行理賠,“前後我跑了很多手續,9月16日保險公司還發來一條‘正在理賠中’中的短信,可是月底的時候又説不能進行理賠了”。李先生告訴記者,告知張先生不能理賠是在看到王梅蘭的病例之後,最關鍵的一點是病歷上寫有腹部有包塊。

  陽光保險公司運營部負責人宋先生表示,公司拒絕理賠的原因是客戶“帶病投保”。“王梅蘭在2009年9月份曾經因為腸阻塞入院治療,這屬於既往病史。”宋先生稱,按照相關規定,投保人在簽訂保單時應該對保險公司一方進行告知,在不告知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與投保人進行解約。

  律師認為,“帶病投保”的解釋或不合理

  記者在保險公司提供的王梅蘭出院記錄上看到,醫生註明患者半年前無明顯誘因于腹部發現一包塊,熱敷後好轉。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這種情況屬於“帶病投保”,在簽訂保單之前,投保人應向保險公司進行健康信息告知,其中包括既往病史和入院治療情況,這些王梅蘭事先沒有告知,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中規定,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從病例來看,帶病投保的事實已經成立,公司已經將保險費全額退還到當事人的投保賬戶”。

  山東舜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大鵬認為,“帶病投保”的解釋不是很合理,由於保險公司業務員李某與張先生認識,如果事先知道張先生的妻子時常肚子疼的情況,這就應該被視為向保險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且不存在故意行為,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不合理。 (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