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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理財産品銷售新規 應向客戶提示風險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1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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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理財産品變相高息攬儲的行為,將被嚴厲禁止。近日,中國銀監會出臺《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産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産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産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此規定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不得承諾高於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據記者了解,《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産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産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産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辦法》還要求,銀行理財産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産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對於銀行以前較為熱衷發行的保本保收益類型産品,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

  據記者了解,銀行理財産品去年以來就得以迅速發展,在今年銀行拉存款壓力驟增的情況下,其發行量更是出現了迅速上升的勢頭。在銀行內部,理財産品是銀行攬儲的一大渠道,特別是在月末、季末、年末等時間節點,高預期收益率的理財産品比比皆是。

  購買前做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産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産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未進行評估的,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産品。

  對於不少投資者而言,除了理財産品的收益率計算、收費等信息外,其投資的方向以及比重此前也是較為模糊的地帶。

  對此,《辦法》規定,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範圍、投資資産種類和各投資資産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産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如果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産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