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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溫州中小企業“跑路”和“跳樓”現象凸顯後,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話題自然也被給予了更多的關注。
可以肯定的是,從政策設計的預期目標來看,在預算中明確中小企業産品份額、為中小企業構建信用擔保平臺、降低參加政府採購的門檻、加大評標優惠照顧等,都不失為完善政府採購制度政策體系、健全財稅扶持手段、緩解中小企業困境的重要舉措。
然而,每一種政策手段都有其特性。在期望政府採購有更大作為的同時,不得不正視政府採購市場存在的天然“玻璃門”。
其一,從市場需求結構來看,政府採購的範圍相對較窄,主要集中在IT、汽車等技術成熟度較高的産品。而這些産品領域,絕大部分是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盲區,由此造成了政府採購市場需求與中小企業供給出現“兩張皮”現象。
其二,政府採購由於具有較強的公共屬性,因此對提供貨物和服務的供應商的資質和條件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比如要求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等等。對於組織結構不健全、缺乏商業信譽積累等的小微企業而言,這是一道很難逾越的門檻。
其三,政府採購的核心靈魂是公平競爭。這要求所有企業,不分大小、強弱,遵照同等原則和標準,平等參與市場競爭。而如果對中小企業施以更多的“例外”,那很可能會造成對其他企業的歧視。
其四,政府採購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易行為,其扶持集中在企業資金回籠環節,而許多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發生在生産投入環節,加之政府採購活動的週期較長,合同支付須遵從嚴格的時間程序,因此政府採購合同資金往往是“遠水不解近渴”。而且,政府採購規模有限,“粥少,而食粥者眾”,有限的合同資金不足以真正改變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狀況。
受制于這些特性,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的目標選擇和政策設計問題顯得格外重要。
同金融政策的手段靈活、立竿見影的特點不同,政府採購是一種相對固定、效果顯現滯後且作用週期較長的政策工具,最主要的政策效果體現為間接效應和長期效應。因而,不能指望政府採購解決中小企業的一時生計問題。
不過,通過政府採購政策解決長遠發展問題,即建立激勵和引導機制,刺激和引導中小企業走上與國家戰略和産業發展方向相符的良性發展道路,仍是我們不斷追求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