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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保監會網站9月9日消息,江蘇保監局查出,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存在虛列營業費用、承諾並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並決定對其作出罰款二十萬元、責令停止接受團體年金新業務六個月的行政處罰。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l:
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1〕38號
蘇保監罰〔2011〕38號
受處罰單位: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地 址:南京市廬山路188號新地中心9樓
主要負責人:朱岩芹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虛列營業費用
2010年,你公司下轄銀保南京本部列支培訓費、會務費、公雜費等共計45筆,涉及金額合計2838146元,與實際支出不符。
二、承諾並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2009年,你公司採取與投保人簽訂補充協議承諾給予保險合同以外利益的方式,累計承保8筆信泰團體年金保險業務(分紅型),保費合計37240000元。 2010年,你公司為上述業務全部辦理了退保,退保金額合計38441980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改正,並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二十萬元、責令停止接受團體年金新業務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保監會匯繳專戶(開戶行:中信銀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賬號:7329210189800000189)繳納罰款,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法制處備案。逾期不交納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