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據保監會網站9月29日消息,吉林保監局查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2010年—2011年2月,你公司利用虛增專管員“人頭”,並將分攤在虛增專管員身上的激勵費用打入銀貸部內勤工資卡的方式套取費用,用於支付代理銀行工作人員現金手續費。其中,2010年支付548,451.30元,2011年1至2月份支付204,338.00元。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吉林保監局現給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責令改正,罰款1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陳玉梅時任該公司分管銀保業務的經理助理,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給予陳玉梅警告並罰款1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中國保監會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吉保監處[2011]10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住所:吉林省敦化市紅旗大街
負責人:張震
當事人:陳玉梅,檢查時任中國人壽敦化支公司經理助理
身份證號碼:222403196809220229
住所:吉林省敦化市旭達花園2號樓
經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2010年—2011年2月,你公司利用虛增專管員“人頭”,並將分攤在虛增專管員身上的激勵費用打入銀貸部內勤工資卡的方式套取費用,用於支付代理銀行工作人員現金手續費。其中,2010年支付548,451.30元,2011年1至2月份支付204,338.00元。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業務推動費明細表、情況説明等書證為證,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我局現給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責令改正,罰款1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陳玉梅時任該公司分管銀保業務的經理助理,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我局現給予陳玉梅警告並罰款1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銀行和帳戶:
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長春西安大路支行
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帳號:22001450100058330090
劃款時請註明“**繳納罰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注:本文書一式四聯,第一聯、第二聯交被處罰對象,第三聯存檔,第四聯留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