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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中國銀監會正式印發了《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和客戶投訴能夠得到有效處理作出三方面規定。
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提示語句、産品類型、産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示例説明最不利投資情形和結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等。二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産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內容。三是要求商業銀行按規定對理財産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