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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昨日公告稱,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已于近日正式印發《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辦法》要求,商行應按規定對理財産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商行應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審慎盡責開展理財産品銷售。
《辦法》對高端客戶進行了界定,即將個人高端客戶分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産凈值客戶,其中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産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而在徵求
意見稿中,對私人銀行客戶的要求是金融資産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辦法》還規定,商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産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複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産品。
商行也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亦被禁止。
此外,商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産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産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産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變相高息攬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