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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亂象呼喚立法監管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09日 1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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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長假期間,不少溫州中小企業主為民間借貸的資金鏈危機而憂心忡忡,而溫州龐大的民間借貸市場如今已經牽連了當地的家家戶戶。10月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到溫州調查中小企業發展情況,並明確提出提高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的容忍度以及加大財稅政策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等措施。至此,已持續半年的溫州中小企業主“跑路”和跳樓情況引起了高層的關注。(10月8日《新京報》)

  民間借貸為何大量存在?一方面,由於現行的國有銀行的信貸規則和運作模式,國企和政府性質的大項目永遠是貸款的重點,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總是分到很可憐的一杯羹,在資金瓶頸中生存,只能求渴於民間資本;另一方面,在通脹壓力下,老百姓手中的閒錢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渠道。兩方面的需求共同催熱了民間借貸行為。事實上,民間借貸市場早已是眾多小企業最主要的資金來源渠道,隨著今年政策緊縮,銀行額度受限,小企業涌向民間借貸勢頭爆發。

  然而,民間借貸如一把雙刃劍,有助於企業發展的同時也蘊涵巨大風險。由於民間借貸行為存在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控制等特徵,有些甚至以“地下錢莊”的形式存在,非法集資、洗錢等犯罪行為充斥其間。有媒體報道稱,因資金鏈斷裂而“跑路”甚至跳樓的溫州企業主僅9月以來就高達25人。

  遊走于國有商業銀行之外的民間借貸資本,是中國經濟發展轉型中一個不可回避的資金力量。有其有利經濟發展的一面,也有其危害金融市場的一面。風險與利益並存,合法與違規交叉。對民間借貸可謂“堵不如疏”。在此背景下,有關部門應儘早加強相關立法和治理,改變民間借貸市場的監管缺位現狀。

  從當前現實情況來看,首先必須明確民間借貸身份。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一直沒能給民間借貸一個明確的身份和地位,更沒能將其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與其任由它暗流洶湧,不如將其直接納入統一金融監管的範疇,進行引導和規範。其次,必須進行專門監管。民間借貸不同於銀行資金,在監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著顯著不同。對民間借貸必須進行專門的監測,定期採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資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對象等變動情況,為有關部門制定宏觀政策提供數據支持。最後,要建立規範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間借貸往往是在親朋好友之間進行,借貸雙方完全基於信用,但借貸資金的總體規模、去向、經營狀況等信息非常不透明。因此,有必要要求企業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資金的用途、運營效益等情況,讓貸款人及時了解相關信息,提高投資者風險識別、判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