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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分紅派息方案遭香港知名股評人質疑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09日 1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聲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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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已過去一個多月,但交通銀行(601328.SH;03328.HK)的分紅派息方案卻在9月29日遭到市場人士質疑。

  7月12日,交行2010年末期分紅派息實施公告顯示,該行扣稅前每股派發紅股0.1股、現金股利0.02元,扣稅後每股派發紅股0.1股、現金股利0.008元。股利發放日為8月18日。

  “也就是在現金分紅中,交行股東交稅交了60%。”香港獨立股評人大衛韋伯在其網站上發文質疑交行的分紅政策。他認為,對交通銀行的股東而言,相當於只是收到了40%的現金股息,其餘60%都交稅了。

  按照國稅總局8月下發的《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韋伯認為,分紅時,交通銀行資産負債表上的處理,需要把“未分配利潤”轉增為“股本”,以每股配0.1股計算,每股要額外繳交稅收0.01元,而這筆稅收本來可以完全避免。

  分紅前,以截至2010年末計,交行總股本為562.60億股,分紅後為618.85億股,該行要為此支付稅收5.62億元。按交行2010年實現凈利潤390.42億元計,上述稅收佔凈利潤的1.44%。

  韋伯表示,對某些公司而言,分紅時可把“資本公積”轉移到“股本”,這對“未分配利潤”沒有影響,因為目前中國並未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徵稅。他認為,交行完全可以通過這種做法避稅,比如中國建材(03323.HK)儘管實行了每10股送10紅股,但沒有因此而引發額外稅收。

  “送紅股的做法實際上對公司和股東都沒有任何真正意義上增值,如果因此而導致額外稅收,則對公司股東不利。交通銀行其實可以避免,也可以效倣中國建材等公司的做法。”韋伯表示。

  交行的股東中,財政部持股26.52%,由於其也是稅收收入主體,上述分紅方案可以增加其收入,但卻對其他股東(包括中小股東)不利。

  9月30日,交行相關負責人並未對中國建材等公司的分紅案例作出評論。他回應稱,監管部門對銀行資本金的管理日益嚴格,不派現金而選擇派紅股的方式是從股東長遠利益出發,留存更多利潤支付銀行發展。

  查詢交行過往年報,2007年末交行擴股分紅方案是每10股分紅1.5元;2008和2009年,保持每10股分紅1元。

  深圳投資界一位人士認為,按往年慣例,2010年分紅也應可採取派送現金的方式,為何轉為派紅股?

  韋伯認為,按照目前中國稅法,現金分紅需繳納10%的稅收。若要規避此稅收,公司可通過在二級市場上回購股票來回饋股東,需要現金的股東也可在二級市場上賣出已經增值的股票。

  2010年底,持交行H股19.05%或107.16億股的匯豐控股,雖獲派約10.7億股H股,但實際股息收入大幅縮水至8573萬元。

  不過,前述交行負責人表示,包括財政部、匯豐等股東都支持派紅股的分配方案,匯豐與交行的合作和溝通順暢,高層往來頻繁。自入股以來,匯豐已獲取了豐厚的投資回報。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盧先兵 深圳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