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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購房財富卡暗藏“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05日 1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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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福州10月5日電(記者 康淼)福建安溪一名消費者在房地産售樓部認購了一張購房財富卡,原以為可以用較低的價格抵扣購房款,卻不想遭遇“霸王條款”。福建省安溪縣工商局近日提醒消費者,要警惕房地産商貌似優惠、實則“霸王”的格式合同。

  據安溪縣工商局介紹,消費者李先生今年3月到安溪縣城某房地産售樓部以5000元的價格認購了一張財富卡並簽訂《財富卡辦理協議書》。據商家稱,此卡內的5000元是作為購房定金,在正式簽訂購房合同時,可以抵用15000元購房款。

  到了7月份,消費者由於覺得此處房子公攤面積比例太大不願意購買,便要求商家將當時繳納的5000元退還,但商家的銷售人員卻以種種理由推脫,稱協議書中已經寫明退款條件,消費者退款的理由不符合要求。在多次討要無果的情況下,消費者撥打了12315投訴電話。

  安溪縣城關工商所12315工作人員在查看了消費者所提供的《財富卡辦理協議書》後發現,該協議書屬於商家自行印製並反復使用的格式合同,其中印有“逾期三日未與甲方簽署正式的認購書或購房合同,本協議及卡自動終止……甲方有權不退定金且有權將預定房另售他人”和“若本協議所述優惠辦法與國家法律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相抵觸,則本協議及本卡自動作廢,且本公司無須向購買方支付任何經濟賠償”等免除經營者義務、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已經違反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於無效格式合同。

  後來,12315工作人員通知當事雙方到城關工商所現場調解。房地産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表示願無條件退還消費者5000元定金,並立即修改《財富卡辦理協議書》的內容,保證今後不再出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條款。

  安溪縣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房地産商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有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限制消費者獲得違約金及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等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者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當前,房地産商在嚴厲的政策調控下開始推出各種優惠措施,消費者一定要睜大眼睛,仔細查看房地産商的購房協議,要避免遭遇貌似優惠、實則“霸王”的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