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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財訊:證監會有關負責人9月29日下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通過一項司法解釋,適當將證券違法行為的一部分舉證責任轉移到當事人身上。
這項司法解釋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證監會仍然承擔主要舉證責任,但是當事人在某些特定條件下也要自證清白。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這項司法解釋將對今年7月份《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進行具體的落實和細化。
上述座談會議認為,監管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考慮到部分類型的證券違法行為的特殊性,由監管部門承擔主要違法事實的證明責任,同時通過推定的方式適當向當事人轉移部分特定事實的證明責任。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法的會談紀要有利於推進證監會的規範執法。同時,舉證責任的分配並不是舉證責任倒置。“誰主張、誰舉證”仍然是第一原則,但是在此基礎之上,在諸如內幕交易的舉證責任上,當事人也必須澄清自己的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