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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價不含保險乘客仍可獲賠 公共交通意外均可獲賠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9日 10: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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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7日,上海地鐵10號線老西門站發生列車追尾,導致部分乘客受傷。有媒體稱,與火車票中所含強制保險不同,目前地鐵票中不涵蓋強制保險。不過,由於上海地鐵相關運營方已投保了公眾責任險等相關險種,受傷乘客可間接獲賠。一般來説,公共交通都會投保責任險,不過為了降低風險,乘客最好還是補充其他商業保險。

  公共交通出意外均可獲賠

  據報道,上海地鐵是由人保、平安、太保三家共同承保,這三家保險公司組成了一個共保體,承保了地鐵機車的相關保險及公眾責任險。不僅如此,相關廠商的産品責任險可能也會被涉及。據悉,在事故賠償方面,雖然目前地鐵車票中尚未涵蓋任何交通意外保險,但若事故不幸發生,地鐵承運公司其實應對乘客負責,應按照民事責任對地鐵旅客進行賠償。

  一般來説,出於風險轉嫁的考慮,目前全國在建或已建地鐵有部分應投保了相關保險,承保的保險産品大致包括:財産一切險、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公眾責任險及地鐵機車車身相關保險等。具體承保範圍以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為準,保障範圍可小到乘客手指被地鐵車門夾傷,大到恐怖襲擊。

  中德安聯保險專家告訴記者,一般來説,乘客坐地鐵、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一旦發生意外都會有相應的公共保險賠償,但相應額度沒有具體法規規定,且地鐵公司是否為乘客買商業保險及購買何種保險也是由公司決定,在法律層面沒有統一的法規規範。

  而從企業角度來看,應該通過購買相應保險來規避事故風險。對於事故中第三方責任的風險,可以購買的保險包括産品責任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不過現階段國內地鐵公司是否購入商業保險並沒有法規約束,並且購産品責任保險的企業也不多。有媒體稱,從責任角度來看,公共事故涉及到責任的劃分和賠償,需要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則來確定責任的具體劃分和承擔賠償的數額和方式,因此相關法律制度不但是受害者索賠的依據,同時也是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