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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範健康有序發展,保監會于近日頒布了《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互聯網已成為保險服務的新型渠道,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較快,空間廣闊。一些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借助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拓寬了服務範圍,方便了保險消費者,節約了經營成本。但由於我國當前信用環境整體不佳、互聯網本身具有虛擬性等原因,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風險隱患也在逐步積聚,迫切需要強化監管,依法規範。為增強對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切實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和市場秩序,保監會研究和借鑒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網絡保險監管核心原則》,結合當前業務發展的實際出臺了本《辦法》。
《辦法》主要遵循透明度原則、信息化原則及監管標準基本一致原則,即從提高透明度的角度出發減少網絡保險欺詐,以強化信息技術標準、借助信息化手段來保障保險業務交易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實行與傳統保險業務基本一致的監管原則和標準。
就具體內容而言,《辦法》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一是明確了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採取事後報告的方式;二是設立了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從事互聯網業務的準入門檻,即必須為全國性的代理公司和經紀公司,應當具備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並且對開展互聯網業務的網站的經營資質、電子商務系統、交易安全系統等條件提出了要求;三是確立了互聯網業務集中運營、投保流程合理、嚴格履行保險合同説明義務、保證服務質量等基本經營規則;四是要求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在互聯網站上公佈其經營許可證、地址、聯絡方式等,並在自辦網站上將與之合作的互聯網站情況向社會披露,而且要求在開展業務的互聯網站頁面的顯著位置列明有關保險産品及服務的關鍵信息,嚴格履行保險合同説明義務。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於違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