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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又曝軟體涉黃醜聞 專家分析稱
“蘋果”涉嫌觸刑 電信運營商亦需擔責
法制日報記者 萬靜
蘋果App Store正面臨更多的爭議。繼此前爆發的盜版書事件後,近日有消費者反映在蘋果公司的App Store上發現涉黃軟體,明碼標價向消費者出售。涉黃軟體不僅標題“露骨”,還包含了一些暗示性的內容。據媒體報道,蘋果給出的官方回復是,App Store已經內置了分級機制,當消費者購買一款涉及“不良內容”的應用程序時,系統會彈出一個年齡提示。
那麼,如何從法律角度去認知和分析蘋果App Store的涉黃産品?《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採訪。
中國法商學院院長王春暉教授認為,蘋果App Store的涉黃産品具有明顯的違法性。
王春暉説,依據媒體的報道,用戶在蘋果App Store搜索欄,以“情色”為關鍵字進行搜索時,可以顯示足有190多個含有色情內容的軟體,這些軟體包括電子書和小遊戲,有些電子書的內容含有大量淫穢細節描寫。這些軟體不僅以情色冠名,還幾乎都使用了“艷照”作為軟體縮略圖,以此吸引人們的眼球。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顯然,蘋果App Store上述中的內容具有明顯的違法性。
記者也在App Store中看到,類似“有聲成人性小説”等應用程序排在圖書收費項目排名上,價格從0.99美元起不等。而據一名業內開發者介紹,除了圖書圖庫之外,一些色情內容可能存在於遊戲、惡搞應用程序中。對此,蘋果客服回應稱,已就類似軟體向消費者作出分級提示和警告。
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信息處副處長王松在接受採訪時指出,目前我國對淫穢色情信息並不實行分級管理制度,而是嚴禁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販賣、傳播淫穢色情信息,或者不以牟利為目的但傳播淫穢信息,並且對什麼是淫穢色情信息都有明確標準。因此,任何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販賣、傳播淫穢信息或者不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為,我國法律都是不允許的。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蘋果App Store涉黃産品傳播中的法律關係問題,王春暉分析説,儘管App Store上的應用程序大部分是由第三方開發者開發的,但這絕不意味著蘋果公司可以免責。必須指出,蘋果公司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終端製造商,而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內容提供商。第三方開發者將軟體和內容上傳到App Store,由蘋果的用戶通過電信運營商的移動通信網絡進行定制和購買,這時蘋果公司與蘋果用戶就建立了一種電子合同關係。因此,蘋果公司必須依法對第三方開發者上傳到App Store中的所有軟體和電子産品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按照蘋果公司的説法,所有上傳到App Store的軟體和電子産品都要經過蘋果總部的審核才能出現在App Store中,這也就意味著這些涉黃的軟體和電子産品是通過了蘋果公司的審核才得以發佈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對於明知是淫穢電子信息而不履行法定管理責任,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其所有或者管理的網站、網頁上發佈達到一定危害程度,均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顯然,蘋果的涉黃行為屬於明知故犯,已涉嫌觸犯刑法。
王春暉説,電信運營商對蘋果App Store涉黃産品也負有監管責任。因為在互聯網時代,我國執行的是“誰接入,誰負責”的準則。到了移動互聯網時代,三大運營商的監管部門——工信部將這一準則進一步細化為“誰經營,誰負責;誰接入,誰負責;誰收費,誰負責”原則。按照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明知是淫穢網站,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等服務,並收取服務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一)為五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上述服務的;(二)為淫穢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為淫穢網站提供代收費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四)造成嚴重後果的。
王春暉認為,因此,作為與蘋果公司合作的電信運營商,有義務履行監管的責任,如果明知App Store發佈的電子産品具有淫穢內容,仍然提供互聯網接入或通信傳輸以及為其代理收費,符合以上4種情形,對電信運營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這一點必須引起與蘋果合作的電信運營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