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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規範國有産權置換 力推央企資源整合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8日 09: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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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趙一蕙

  為進一步推動企業資源整合,提高核心競爭力,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佈《關於中央企業國有産權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央企實施産權置換的諸多要求。

  通知規定,屬公司制企業的國有單位,其置換事項需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應在央企或國務院國資委出具意見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這意味著符合通知規定的央企類上市公司涉及母公司整體上市的重大資産重組,將統一先過國資委審批這一關後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從《通知》規定的範圍看,通知所指的“國有産權置換”,指的是央企實施資産重組時,央企及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統稱國有單位)相互之間以所持企業産權進行交換,或者國有單位以所持企業産權與中央企業實際控制企業所持産權、資産進行交換,且現金作為補價佔整個資産交換金額比例低於25%的行為。

  根據國資委今年年初公佈的“十二五”發展思路,推進央企兼併重組、整體上市仍是央企改革主要工作。因不少央企旗下均擁有實際控制的上市公司平臺,由此通過定向增發注入資産等重組方式實現整體上市,在未來仍將是資本市場上常見的一幕。而從上述定義看,這一形式也將是《通知》主要調整的範圍之一。

  不僅如此,《通知》對牽涉到上市公司的央企資産重組做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第八條指出,“國有産權置換事項由央企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後批准或者出具意見,同時抄報國務院國資委;其中,實際控制企業為上市公司的,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准或者出具意見。”

  與此同時,第十條指出,國有單位為公司制企業,且置換事項需由股東會、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應當在央企或者國務院國資委出具意見後,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這意味著,符合通知規定的央企類上市公司重組時,以往先過董事會、股東大會,而後等待國資委、證監會批准的形式或將面臨變化:即需先要獲得央企或國資委意見,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通知》還強調,國有單位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進行置換,國有單位與上市公司之間置換並涉及國有單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