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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樂福購物車監管疏忽摔傷女童被判賠償五千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5日 13: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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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樂福天通苑店購物車缺轱轆,側翻摔傷女童;法院判家樂福承擔主要責任

  本報訊 (記者 張媛) 5歲的女童爬上購物車後,突然側翻造成下顎破傷,家樂福被認定存在疏漏應承擔主要責任,近日一中院終審判決其賠償5000余元。

  女童家樂福內摔傷

  事發時,女童小雨(化名)即將5歲。據其父稱,2009年10月6日12時,小雨與家長在家樂福天通苑店購物時,小雨爬上購物車後,購物車突然側翻,造成小雨其頭部落地,左下顎處破傷,血流不止。

  經醫院檢查為下顎裂傷,經手術縫合7針,拆線後仍留有明顯疤痕,小雨家長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賠償醫療費等4600元,以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同時請求法院判令家樂福支付今後的二次治療費用。

  出事購物車無安全提示

  對此,家樂福辯稱,其購物車上都有顯著的提示,出於安全考慮嚴禁兒童乘坐。因此認為小雨家長也應負一定責任。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家樂福認為小雨的傷情並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同意賠償,也不同意支付未來二次治療費用。

  原審昌平法院判決家樂福賠償各項損失470余元後,小雨家長提出上訴,認為出事的購物車並沒有安全提示,此次事故給家人帶來經濟和精神損失,家樂福應當承當全部責任,不過將精神撫慰金降至5000元。

  家樂福購物車監管疏忽

  二審期間法院專門前往事發地現場查看及拍照,發現部分車輛在折疊車座處帖有安全提示,部分車輛沒有提示,亦未見工作人員的管理與提示。

  法院認為,家樂福提供的購物車存在缺少車輪的質量缺陷造成小雨受傷,家樂福在安全管理上亦存在疏忽。不過由於監護人監護不週,亦有過失,故應適當減輕家樂福的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家樂福承擔包括精神撫慰金在內的各項損失54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