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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樂福購物車摔傷女童 商場被判擔七成責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1日 08: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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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因家樂福購物車缺少一隻轱轆,在女童小紅(化名)爬上購物車後側翻,小紅栽倒受傷。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決家樂福承擔主要責任,賠償小紅經濟損失400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小紅的父母因看護不週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事發

  女童家樂福內摔傷

  7歲的小紅作為原告,她的父親作為她的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稱,2009年10月6日中午,小紅和家長在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天通苑店購物,家長在入口處取出一輛購物車,幫助小紅爬上購物車後,購物車突然側翻,小紅的頭部著地,左下顎處摔破。此時,小紅的家長才發現,購物車只有3個轱轆,正是因為缺少一隻轱轆使得購物車失去平衡導致側翻。

  小紅的家長與家樂福的一名員工立即將小紅送到了醫院,小紅下顎處縫合7針,拆線後留有明顯疤痕,給她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傷害,因此起訴索賠經濟損失4600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家樂福説,事發後他們支付了當天全部的醫療費和交通費。雙方曾多次協商賠償事宜,由於差距過大,未能達成一致。此外,家樂福還指出,購物車上有顯著提示,內容為“出於安全考慮嚴禁兒童乘坐購物車”。所以小紅家長沒有按照提示內容,讓小紅爬上購物車,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一個原因,家長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審

  店方賠400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家樂福的工作人員沒有適時制止小紅家長讓小紅乘坐購物車的行為,而且也沒有及時維修購物車,導致小紅在乘坐購物車時受傷,因此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而小紅的家長讓當時不到5歲的小紅乘坐本應該用來購物的小車,未能履行家長應該承擔的監護責任,應當負次要責任。法院將雙方的責任比例分擔為70%和30%,並判決家樂福賠償小紅經濟損失400余元。

  宣判後,小紅提起了上訴,並提出出事的購物車上並沒有安全提示。

  >>終審

  追加5000精神損失

  市一中院受理上訴後,法官前往家樂福天通苑店現場查看,發現家樂福購物車中部分車輛在折疊車座處貼有提示,而部分車輛則沒有貼。此外,現場有幼童乘坐購物車的情形,也沒有家樂福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和提醒。

  法院認為,家樂福提供的購物車缺少車輪的質量缺陷是造成小紅受傷的重要原因,家樂福在提供的服務設施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而小紅的家長監護不週,應當適當減輕家樂福的責任比例。

  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指出,小紅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承受能力也低於成年人,因受傷帶來的驚嚇,以及治療縫針帶來的疼痛,在一定程度上給正處於生長髮育階段的小紅造成了身體及精神上的痛苦,她的家人也對她的下顎傷情很擔憂。

  因此,法院對此案做出了改判,在判決家樂福賠償400余元經濟損失的同時,判決家樂福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