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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23日發佈的《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應按照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應與投保人協商約定保險金額。
《通知》稱,保險公司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擬定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保險公司對擬訂的商業車險條款費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組織擬訂商業車險示範條款、機動車輛參考折舊系數和車型數據庫以及測算商業車險行業參考純損失率,供保險公司參考和使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按照方便被保險人理賠原則,結合保險公司商業車險條款所規定的保險責任,制定保險公司理賠實務指引。
《通知》指出,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
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明確了監管部門、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角色定位,即保險公司擬訂商業車險條款,行業協會制定示範條款供保險公司參考,由監管部門進行審批。《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擬訂商業車險條款應遵循依法合規、公平合理、誠實信用、通俗易懂原則,擬訂商業車險費率應遵循充足原則和公平原則。《通知》初步提出商業車險制度改革方向,將成為監管部門依法監管保險公司商業車險條款費率重要依據。
《通知》提出,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單最顯著位置用特殊字體加注“責任免除特別提示”,對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採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對該條款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為強化保險公司對投保人風險提示,《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應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單“責任免除特別提示”下手書:“經保險人明確説明,本人已了解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並簽名。
《通知》稱,商業車險條款不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關的證明和資料。(任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