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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油事件重燃開啟民間公益訴訟希望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2日 1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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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康菲溢油事件沒有結束,康菲還將面臨來自國家海洋局、環保公益組織、個人等在內的主體擬提起的相關訴訟。然而,現行法律中有關公益訴訟的規定卻非常不“給力”,民事訴訟法修改時,討論者們還在為誰能提起公益訴訟爭論不休……

  近年來,隨著環境污染事件的屢屢發生,民間環保組織、律師等都試圖提起公益訴訟,為受害者爭取補償、維護權益。然而,無論是環境污染還是消費者利益受損,公民個人或民間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都遭遇著種種困境。現行《民事訴訟法》將民事訴訟原告限定為“直接利害關係”當事人,這導致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社會團體不能提起公益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民訴法做出修改,對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進行確認,可謂是現實的迫切需要。

  其實,由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民間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恰恰彰顯了區別於一般民事訴訟的“公益”理念。以環境公益訴訟為例,它能極大地激發民間參與環保的力量。事實上,借助民間環保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力量,來打擊污染破壞環境行為,是國外環境治理中的一種典型經驗和有效做法。在國外一些大的環保案例中,我們幾乎都能看到環保組織的身影。他們或支持公民與環境違法行為做鬥爭,或對政府不利環境治理的行為提出抗議,或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環境訴訟。與國外相比,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少得可憐,到目前為止不過五起,這無疑是我國環境治理中的巨大缺陷和悲哀。

  但是,究竟誰是提起公益訴訟的最佳原告,卻值得思量。理論上講,民間公益社團堪稱公益訴訟最為理想的原告。民間公益社團具有公益性、專業性和利益中立性,在公益訴訟上具有得天獨厚優勢。但是,必須要看到,與國外相比,我國社會公益組織的發展程度相對落後,群眾參與公益訴訟的意識不高,特別是與國外的社會公益組織相比,我國的社會公益組織的經濟基礎往往比較薄弱,無法承當漫長的公益訴訟耗費的鉅額成本。如果不考慮這一國情,簡單地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恐怕無法取得預期的效果。因此,在大力鼓勵民間公益社團提起公益訴訟的同時,有必要賦予檢察機關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作為補充。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部門,負有監督法律的實施和遵守的重任。檢察機關有權力也有義務,通過訴訟等形式同違法行為作鬥爭,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但是,行政機關並不是公益訴訟的理想原告。因為行政機關是擁有執法權的綜合管理部門,由其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打官司,難免有行使職權的嫌疑,也有行政不作為的之嫌。(孫瑞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