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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安財産保險遭浙江保監局罰款25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1日 1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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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保監會網站9月20日消息,浙江保監局查出2010年期間,華安産險杭州市蕭山支公司將部分直銷業務虛挂成為浙商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代理業務,並支付代理手續費,涉及車險保費2.72萬元,手續費0.24萬元。華安産險杭州市蕭山支公司虛列公雜費0.77萬元,會議費3萬元,諮詢費2萬元,合計5.77萬元。華安産險杭州市蕭山支公司在與浙江金元汽車有限公司和杭州運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開展業務過程中,除支付正常手續費外,通過提取代理業務量3%的渠道維護費,以業務員績效工資形式發放給渠道維護員,然後將提取渠道維護費的2/3支付給上述兩公司,支付給浙江金元汽車有限公司共計16.02萬元(稅前),支付給杭州運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共計13.7萬元(稅前)。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華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蕭山支公司處罰款250000元。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浙保監罰2011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保監罰[2011]17號

  當事人:華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蕭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蕭山區金成路471號帝凱大廈一號樓二單元2202室,負責人包仁泉。

  華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蕭山支公司虛列仲介業務等一案,經我局依法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經查,2010年期間,華安産險杭州市蕭山支公司將部分直銷業務虛挂成為浙商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代理業務,並支付代理手續費,涉及車險保費2.72萬元,手續費0.24萬元。華安産險杭州市蕭山支公司虛列公雜費0.77萬元,會議費3萬元,諮詢費2萬元,合計5.77萬元。華安産險杭州市蕭山支公司在與浙江金元汽車有限公司和杭州運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開展業務過程中,除支付正常手續費外,通過提取代理業務量3%的渠道維護費,以業務員績效工資形式發放給渠道維護員,然後將提取渠道維護費的2/3支付給上述兩公司,支付給浙江金元汽車有限公司共計16.02萬元(稅前),支付給杭州運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共計13.7萬元(稅前)。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情況説明、有關財務憑證複印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對華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蕭山支公司處罰款250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賬號:33001613535058070806),並將付款憑證的複印件交我局法制處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浙江保監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