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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人壽編制虛假財會報表遭溫州保監局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1日 14: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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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保監會網站9月21日消息,溫州保監局查出2010年1-9月,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存在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表的違法行為,決定對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分別處以罰款人民幣15萬元。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溫保監罰201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溫州市新城發展大廈十樓,負責人李正強。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違法違規一案,經我局依法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經查,2010年1-9月,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委託浙江永力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等保險仲介機構銷售“國華綜合交通意外傷害保險”産品,但實際將保險産品交由航空售票公司等其他機構銷售。經核查,上述實際銷售機構中有部分機構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二、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表。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通過報銷會務費、交通費、旅遊費等發票的方式,套取資金121140.10元,用於賬外向保險仲介機構支付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費用,並將上述費用列支于“業務及管理費”科目,導致該公司編制的相關財務會計報表不真實。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單證發放匯總表、非法仲介機構辦公電腦中安裝的出單系統端口截屏圖、佣金發票及費用報銷發票、相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證據證明。

  對此,我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上述第一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對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0元。

  二、上述第二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綜上,合計對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50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賬號:33001613535058070806),並將付款憑證的複印件交我局監管處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溫州保監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