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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張先生曾于2009年1月6日在合眾人壽投保得益人生保費11000元、附加得益重大疾病保費5000元,保額50000元,年交保費 2257元。今年5月24日下午17時,張先生酒後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于棣鄧路水灣李王村裏段時與對面行駛的重型廂式貨車相撞,當場死亡。7月11日,客戶家屬申請理賠,第二天公司賠付金額50668.4元(內含紅利紅利68.4元)。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駕駛人醉酒給第三人造成人身傷害,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應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酒後駕駛、無證駕駛等被保險人發生意外身故,也被眾多保險公司列入免賠條款。
既然酒後駕駛應屬於保險公司免責範圍內,為何張先生酒駕致死,保險公司還是進行賠付呢?
合眾人壽運營部相關負責人就此事做出解釋:“保監會已于2009年10月1日發文規定酒駕等違章駕駛客戶,保險公司不得進行賠償,案例中進行賠付的産品是目前已經停售的産品‘得益人生’,該保單承保于保監會發文前。為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利益最大化原則,公司在能夠承擔的風險範圍內,將部分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酒後駕駛’不予賠付的約定進行了放寬,故本案例在合眾人壽可以進行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