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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8月底正式印發《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報記者從有關人士處了解到,《辦法》明確,各省核準風電項目前須先向國家能源局上報核準計劃,由國家能源局批復同意之後才可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電價補貼。
《辦法》明確,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風電場工程項目,要按照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後的風電場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開發計劃進行。風電場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獲得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不能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電價補貼,電網企業不接受其並網運行,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省級以上能源主管部門將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求有關責任人責任。
該人士強調,此次能源局出臺《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是對《可再生能源法》的進一步落實,根本目的是規範風電開發建設。他建議,三北地區風電項目應統籌規劃,協調風電項目開發和配套電網建設,避免隨意分拆風電項目。今後,國家能源局還將出臺相關政策,就風電設備的質量和並網運行情況進一步做出規範。
《辦法》還特別加強了風電信息保密和事故信息上報的要求。具體為,未經批准項目運行實施數據不得向境外傳送,項目控制系統不得與公共互聯網直接聯接。如發生火災、風電機組嚴重損毀以及其他停産7天以上的事故,或風電機組部件發生批量質量問題,應在第一時間內向國家能源局報告,否則將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王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