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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利農信社貸款捆綁太平洋保險 律師稱違反法律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9日 09: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州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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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必須買一份保險,已成湖北監利縣農村信用聯社辦理貸款業務“潛規則”。信貸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品種進行挂鉤讓監利縣部分貸戶覺得不合理,近日,接到讀者來電反映,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

  監利縣城區的待業青年曾女士,2009年10月份,想在監利縣城區自主創業,緩解家庭生活困難。在提供相關材料後,她通過監利縣勞動就業管理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通過縣財政、縣利民創業擔保中心的所有審核,拿到小額擔保貸款3萬元。令她不解的是,她必須在監利縣農村信用聯社附帶購買一份《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B)款保險》(太平洋保險公司),保險金額90元。

  曾女士告訴記者:“創業資金十分緊張,卻還要買一份保險,而第一受益人卻是監利縣農村信用聯社營業部,買保險應該自願,不應 ‘被保險’。”

  和曾女士一樣,家住監利縣城區的市民王女士也有類似經歷。

  王女士2009年10月向監利縣農村信用聯社貸款5萬元創業,通過審核後,她到當地信用社領款時,被告知要交150元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我詢問信用社的人才知道,交150元的保險,是上級信用社規定的。”王女士對記者説。

  王女士還告訴記者,“今年她的一個親戚在監利縣農村信用聯社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用於經營服裝生意,已通過監利縣勞動就業管理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縣財政、縣利民創業擔保中心也通過了所有審核,而監利縣農村信用聯社營業部某負責人卻以各種理由不按時放款,貸戶心裏很著急,服裝旺季即將來臨,貸款卻得不到及時辦理。”

  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扶持創業和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9]20號)規定:“本省城鄉勞動者在全省範圍內自主創業的,均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經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後,金融機構應無條件放貸。通過降低貸款門檻、縮短審批時限、實行聯合會審等措施,進一步簡化小額擔保貸款手續。對符合放貸條件的申請者,應在收到貸款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貸款發放到位。”

  在接受記者採訪中,許多貸戶都表示,如果不購買保險,那就貸不了款。同時,在投保單上寫明“第一受益人為監利縣農村信用聯社營業部”,貸戶們不明白,為什麼自己拿錢買保險,第一受益人卻成了監利縣農村信用聯社營業部?

  記者在王女士提供的一份太平洋保險公司《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B)款保險單》特別約定欄中看到:“本保險意外傷害身故或殘疾保險金的第一受益人為貸款發放機構,其受益金額在任何情況下不超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此約定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不作變更。如身故保險金超過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額度,其剩餘部分將給付予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第二受益人;如殘疾保險金額超過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額度,其剩餘部分將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另有指定除外。”

  記者了解到,貸戶們所稱的保險,是由太平洋保險公司在監利縣公司推出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險種。

  關於讓貸戶購買保險一事,監利縣農村信用聯社法律事務部主任嚴華説:“主要是為了防範資金風險,如果貸款人發生意外傷亡事故等,沒有能力歸還貸款的情況下,那麼信用社將從保險公司的賠付金裏扣除貸款數額後,餘下的將返還給貸戶。因此,讓貸款的貸戶購買保險,無論是對信用社還是對貸戶都是有利無害的。”

  對於部分貸戶“保險是被強制購買”一説,嚴華並不同意。他表示,監利縣農村信用聯社從來沒有要求貸戶必須購買保險。如果貸戶有異議,可到信用社全額退保。

  監利縣農村信用聯社某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貸戶到該社貸款,都必須購買一份太平洋保險公司《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B)款保險》。”

  在監利縣某銀行從事信貸業務的經理告訴記者,個人貸款分為抵押貸款和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需要貸款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房産證、婚姻證明即可。無抵押貸款需要貸款人的徵信報告、銀行流水、工作證明、住址證明即可。不需要附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儘管監利縣農村信用聯社列舉了很多理由,但是部分貸戶仍然認為,購買保險如果不是出於他們自己的真實意願,而為了得到貸款不得不違心地購買信用社“捆綁”的保險,始終是一種説不清道不明的“強制”行為,甚至“要貸款就要買保險”已經演變成了一種“潛規則”。

  監利縣農村信用聯社和保險機構聯合推出的這種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呢?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敦祥告訴記者,監利農村信用聯社讓貸戶提供房産等抵押時,還要貸戶買保險,此法不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中國現行法律中有4部法律規定了具體的強制保險制度,一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8條規定了強制油污染民事責任保險;二是《煤炭法》第44條規定了強制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三是《建築法》第48條規定了強制危險作業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另外,正在修訂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也規定了船舶強制保險。中國現行行政法規中有4部法規規定了強制保險制度,一是《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67條規定了強制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二是《旅行社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了強制旅客旅遊意外保險;三是《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了強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四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交強險。

  張敦祥説,顯然監利縣農村信用聯社強制貸戶購買保險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監利縣農村信用聯社利用自身壟斷地位強迫捆綁銷售人身傷害保險,屬於強制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條件的違法行為,涉嫌不正當競爭。同時,該合同的訂立也違反了《合同法》的自願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