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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16日公佈《關於第二批授權12家派出機構審核部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向浙江證監局等12家派出機構下放審核部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權力。該決定自2011年10月17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自該決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浙江省、北京市、山東省(不含青島市)、西藏自治區、安徽省、深圳市、青島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河南省、青海省、天津市的證券公司,依法申請《公告》規定的下列5項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受理並做出相關行政許可決定。
據了解,授權審核事項包括: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變更註冊資本,但下列變更註冊資本事項除外:上市證券公司變更註冊資本;非上市證券公司現有股東增加註冊資本,未新增5%以上股權的股東,且證券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和第一大股東未發生變化;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但上市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除外;增加或者減少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自營,證券資産管理,證券承銷業務。
證監會表示,在本決定施行前,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已經接收申請材料的有關授權審核事項,繼續按規定辦理。
此外,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其他派出機構完成授權審核準備工作的情況,適時公佈後續授權名單。
此前,證監會已首批授權11家派出機構審核部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分別是廣東、山西、陜西、湖北、上海、江蘇、湖南、江西、遼寧、海南、福建證監局。 (朱寶琛)